1.应交税金计提请问,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用的金蝶软件应交税金增值
选择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注: (1)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税”和“销项税”,所以,不使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个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不需要提取,销售时直接作“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如: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月末,按增值税提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上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2.“应交增值税
1、应交增值税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该科目核算增值税月度终了后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以及多交纳的增值税。本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公司多交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公司应交的增值税。
月终,公司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及多交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本科目。如本科目借方大于贷方的差额可以在以后各期抵减应交增值税,如本科目贷方大于借方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当月上缴上月的增值税时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月末,公司“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合计数额大于借方合计数额的差额即为公司当月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由于当月的应纳税额通常在次月交纳,因而应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处理。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月末,公司应将本月实际多交的增值税(指“应交增值税”借方中“已交税金”栏数额大于“应交增值税”贷方合计数的余额)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5、年末,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明细科目对冲。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年末按正常程序将本月的应交增值税结转到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后,再按全年的各明细累计余额进行对冲是最好的办法了!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核算公司当月上缴当月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3.关于增值税科目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账簿设置和账务处理的要求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一)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二)月份终了,企业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即: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三)当月缴纳本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四)当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无余额。
(六)“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缴的增值税。 新《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进行核算。
第六十条规定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早在1995年,财政部就以财会字(1995)22号通知下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账,从维护税收法律严肃性的角度出发,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设立“未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行为,应该按照《征管法》的规定,采取行制之有效的措施,而事实上,我们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有“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会计核算健全”包含了按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的要求,而我们的认定标准更注重年应税销售额,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前的业务辅导、认定考试、认定审核、年审、检查等一系列工作中,把纳税人账务帐簿健全这一基本要求忽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