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模具费的帐务处理
一般的模具加工厂商除了能加工出模具外,还有模具加工件的生产能力。
为了吸引客户,模具厂商经常会承诺:如果客户继续在本单位加工模具加工件,达到一定的数量,将退还全部或部分模具加工费。 例:甲公司委托乙模具厂制作B产品外形模具,合同规定:如果甲公司继续在乙模具厂用此外形模具生产B产品外壳注塑件,产量达到10万只的时候,乙模具厂将返还甲公司前期支付的模具加工费(注:返还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返还模具费,二是降低B产品外壳注塑件的单价)。
此业务双方(假定双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乙模具厂完成模具制作,甲公司验收合格并支付了模具加工费,实际上乙模具厂的收入已经实现。因此,此项收入在模具加工完成并实质性交付客户(一般是模具存放在制作厂商)后,根据收入准则,乙模具厂就应当计算收入并结转成本。
同时,委托方甲公司也应当将模具计入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并开始折旧或摊销。这样有关模具制作的业务双方都处理完毕,关键的问题是如果以后B产品外壳注塑件数量达到10万只的时候,双方的会计处理。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模具加工和以后的模具加工费返还在会计处理上是相互独立的。 模具加工费用返还实际上是乙模具厂的一种促销行为,对此或有经济事项,应当把它和前期的模具加工分割开来看,因为B产品外壳注塑件数量达不到10万只的时候,模具厂是不会给你任何优惠政策的,因此,不管是直接返还模具款,还是降低B产品外壳注塑件的单价,都是因甲公司在模具厂加工B产品外壳注塑件而得到的优惠。
账务处理:根据题意,分“直接返还模具费”和“降低B产品外壳注塑件的单价”两种情况。 直接返还模具款,实际上是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范的返还利益,甲公司应向乙模具厂开具普通发票,计算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甲公司账务处理: 1。收到B产品外壳注塑件时 借:原材料(或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
收到模具款返还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产品销售成本 乙模具厂账务处理: 1。 发出B产品外壳注塑件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月底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返还模具款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降低B产品外壳注塑件的单价,实际上是一种采取商业折扣的促销行为(商业折扣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 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这样,只要甲公司向乙模具厂按折扣后的价格付款,乙模具厂给甲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专用发票即可,双方的账务处理同“直接返还模具款”方式中前半部分。 。
2.请问模具费怎么入账?
开张红字增值税发票就行了。
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该如何填写? 退货或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常行为,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正确使用红字专用发票,既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又可避免违反税收规定。笔者根据大量的开票实践,简述几种红字专用发票的使用方法。
1.销售方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在购买方未付货款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1) 销售方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财务处理,应在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随同其他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起提交税务机关检查。在此种情况下,销售方根据销售业务重新开具一份蓝字专用发票给购货方,并登记入账。
(2) 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交原先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例:某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电机1000台给某企业,每台不含税单价1000元,已入账,但购货方货款未付。由于错用了13%的税率,结果价税合计1130000元。
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 113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0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 130000 购买方及时退回了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了内容相同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回1130000元,再另行计1170000元。这样,销售方应做两步会计分录: 1,用红字,会计分录同上。
2,用蓝字,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000 至此,销售方企业的发展开具和会计账务处理圆满完成。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做账务处理,发票联、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以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格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属于偷税行为;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如上例,假设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正确,由于某种原因,销售方同意给予购买方每台折让100元(不含税)这时购买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单交 销售方,销售方根据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账务处理上用红字,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117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17000 这样,既使销售方冲减了销售收入,又使购买方扣减了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