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外加工如何才能实现在移库的时候产生会计凭证?
系统标准是这样认为的,但是现在公司希望实现发料时有会计凭证,国内关于委外加工会计处理如下: (1)。
委外材料发出(委外时由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原料):Dr:委外加工物资(或明细科目委外加工物资-材料)Cr:原材料(采用标准成本还涉及材料成本差异)(2)。 加工完成入库,计算实际加工成本Dr:半成品/产品(可建立半成品/产品-委外加工明细科目)Cr:委外加工物资(或委托加工物资-结转)和SAP 标准不同,财务希望在(1)中产生会计凭证,希望高手能告诉如何在系统中实现。
###你的凭证其实还是不对的,应该是这样: (1)。 委外材料发出(委外时由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原料):Dr:委外加工物资(或明细科目委外加工物资-材料) 10 元Cr:原材料(采用标准成本还涉及材料成本差异) 10元(2)。
加工完成入库,计算实际加工成本Dr:半成品/产品(可建立半成品/产品-委外加工明细科目) 15 元Cr:委外加工物资(或委托加工物资-结转) 10元 生产成本- 委托加工成本 5元3)发出成品后,凭证:Dr: 主营业务成本 15元Cr: 半成品/产品 15元4)开出加工费的销售发票,凭证如下: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18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17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元 应交税收――应交消费税 1元(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这样一共赚了 18-15=3元,交税1元。
2.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如何办理视同自产产品申请退税? 爱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金蝶KIS商贸标准版的委托加工业务怎么处理
贵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吧?若是,可参考下面的思路来进行处理:
1 贵佘司自己购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 发料到工厂:
借: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贷:原材料
3 收回委托加工后的产品,并取得加工发票: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加工费
注:第3项也可合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