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机构设置存在问题
我国的直辖市设立三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我国共有四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直辖市的法院和检察院三级设置,初级法院也就是基层法院,设在直辖市的区和县级行政单位。初级检察院也是一样设在区县。中级法院或检察院是第二级,设在直辖市一般都有几个中级法院或检察分院,分别负责几个区域的二审案件起诉和审理,第三级是高级法院和检察院,每个直辖市就一个高级法院,一个高级检察院,分设在直辖市的行政中心。
检察院内设机构后出现的问题
关于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12〕10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副厅级及以上机构设置的规定》(冀办字〔2015〕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及县委、县政府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上级有机构限额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机构限额设置;没有机构限额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机构编制规定进行设置。新设立的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第四条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县委、县政府派出机构必须明确机构规格。不得通过干部整体高配等形式变相提高机构规格。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除了经上级批准和编制部门明确规定要求外一般为股级,不得违规超权限、超规格设置内设机构。
第五条 凡涉及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更名等相关事宜,应当按照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的规定,统一归口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县编委写出专题申请后,由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严格把关,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统一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六条 机关内设机构和新建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通过内部职能整合,在限额内按照“撤一建一、撤二建一”的原则动态调整,不再增加机构总量,不再批准设立行使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置3人以下机关内设科室和事业单位,严禁设置1人科室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 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决定,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程序批准。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还应当依法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名称和股级干部职数的核定、调整,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提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
凡未按审批权限批准的,一律不得先行运作,不得违规配备领导干部。
第八条 研究机构设置等相关问题,必须按权限经过县委常委会、县编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参加人数应当符合召开会议有关要求。一般不得采取领导圈阅的方式审批。
第九条 研究机构设置有关事宜,应当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出现违纪违规问题要承担相应责任。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对机构设置方案和报批程序严格把关,在提交县委常委会、县编委会研究时,应当如实汇报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机构编制规定,履行好报告、解释、提醒职责。应该把关而没有把好关、应该提醒而没有提醒且造成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检察院部门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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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民警执法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及其对策浅析(根据需要自己修改一下)
内容提要:当前,监狱系统在对罪犯管理过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宽严失当、管理弱化等执法管理问题,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由此造成了管理无力、管理无为的局面,形成了监狱管理工作难以突破的困扰,严重制约着监狱的改革与发展。只有着力整改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治监,创新管理,不断提高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执法和管理能力与水平,才能实现监狱对罪犯管理过程中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监狱民警 执法管理 规范化 法制化 问题 对策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监狱通过民警规范的执法管理活动,实现对罪犯的惩罚、矫治与改造,这必然形成监狱民警作为管理者与服刑罪犯作为被管理者鲜明的矛盾关系。监狱管理工作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出成效、出质量,实现造就守法公民的目标 ,严格规范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落实对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是应当的、必要的;而通过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约束、促使罪犯接受管理、认同管理和服从管理也是同等的重要。作者做为一名基层的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同样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与困惑,通过对当前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从依法治监,推进监狱法制建议的角度,提出了广大民警共同面临的新问题并提出思路和建议,以引起大家共同关注和深思。
一、目前监狱民警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新问题
当前,监狱系统在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矫治功能,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创建平安、文明、和谐监狱过程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我监与全国监狱一样,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管理过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宽严失当、管理弱化等问题,同时,由于对罪犯的惩戒性制度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监狱民警在规范执法管理中程度和效能大打折扣,由此造成的管理无力管理无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狱民警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严而失当、宽而失度的问题
一方面,极个别监狱民警法治意识淡薄,无视法规和制度的严格要求,为了在罪犯中树立自己的“威严”,错误地将严格管理与把罪犯整怕、“治服”划等号,迷信“三句话不如一巴掌”。由此,在对罪犯合法权益全然不顾,心血来潮,随意处置,以罚代教,甚至张口便骂,动辄体罚;另一方面,个别民警对罪犯搞“人性化管理”,默许多于要求,“理解”多于约束,口头批评多于照章处罚。该处罚的不处罚,该惩戒的不惩戒,对监管制度熟视无睹,对禁令充耳不闻,视罪犯为“弱势群体”,无原则地主张“善待罪犯”,对罪犯的要求表现出少有的热情和关心,捎书带物,多有迁就。前者从根本上背离了依法管理和规范执法的内在要求,损害了监狱机关的严肃正义的形象,造成了罪犯对监狱更大更多的不满,加剧了罪犯与民警的对立;后者模糊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混淆是非,是对规范执法、文明管理的曲解,是管理职能的严重淡化。
2、民警对罪犯怕管、不敢管、不愿管现象日渐凸现
当前,监狱押犯成份日趋复杂,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期而至,特别是累犯、暴力犯、涉黑犯等价值观念扭曲,角色意识淡化,反社会意识增强,挑衅民警对抗管理现象比较突出;而建设法治监狱,对监狱管理提出的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高标准严要求,使得监狱管理活动的难度日益加大。监狱民警管理罪犯,要求全环节、全时段不离人,24小时不脱管,但是缺乏必要的自卫和震慑的警械具,特别是井下民警置身于安全威胁当中,一些人产生了恐惧、烦躁、焦虑心理,对自身安全充满忧虑。加之,罪犯过度维权现象时有出现,以及检察机关对监狱民警执法管理活动的过分干预和不当追究,导致监狱民警职业风险日益增加,担心由于失误受处理甚至被刑事处分而丢掉工作的民警大有人在,有些民警发出了我干了一辈子,能否全身而退的悲哀。(比如:浙江省某监狱民警强制罪犯“面壁反省”,因为规定的处罚中没有“面壁反省”,被西湖区和杭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犯罪。曾有三名女干警因为一名女犯人不服从管理,得了病又坚持不去医院,多次教育、谈心,就是不听,还和干警硬顶着干,三名干警一生气,运用了警棍,谁想到,一不小心碰到了犯人的膀胱,而这名犯人得的又是撒不尿的病,膀胱胀得很大,结果膀胱破裂,人死了,这是明显的过失,而且是职务行为,结果三名女干警都进了监狱,三个家庭破裂,后来一名女干警疯了,两外两名女干警不断申诉,直到现在。)在不少监狱,驻监检察人员对监狱民警管理工作横加指责,随意“修理”监狱民警的事情也常有发生,使得不少直接管理罪犯的民警顾虑重重,对罪犯怕管、不敢管,有权害怕用,有权不敢用,值班心不在焉,当“和尚”不撞钟,工作马虎,敷衍了事,装聋作哑,见问题就绕或直接上交。这种明哲保身,失职失责,“不管事情不得过”的不作为现象,导致监狱管理失规失范,民警之正不压罪犯之邪,使得对罪犯执法管理弱化。
3、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使民警执法管理显得苍白无力
目前,监狱在对罪犯的管理中,由于缺乏足够明确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既有法规制度笼统不配套,也有不同层级的规章有冲突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民警束手无策,执法管理效能不断下降。比如:各个监狱对大量原判和余刑较短(无法判刑、假释)的罪犯,更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方法和管理手段。在行政处罚方面,只规定了警告、记过、禁闭,且适用上也只针对少数顽危犯。监狱民警常用的(如会议批评、责令写检查和监狱规定的如暂停接见、打伤他犯赔偿等)诸多合乎情理的管理方法,却是于法无据。对有能力而拒绝劳动的罪犯,通过何种办法“强制”其参加劳动,未有明确规定。面对大部分罪犯,很多时候监狱民警只能不厌其烦地“磨嘴皮”,进行批评教育,这往往效果不佳。不少民警深有感触地说“管了几十年罪犯,如今竟然不知道怎么管了”。以致于很多民警在执法管理工作当中,面对罪犯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一些罪犯规避管理、排斥改造的新动向、新花招,显得手足无措,无力及时应付和处置,这严重削弱了监狱对罪犯的执法管理功能。
4、对罪犯惩戒性法律法规不健全,严重损害了监狱执法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正义性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中,心怀不满,留恋往昔,渴望摆脱关押改造生活的大有人在;消极改造,规避管理,偷奸耍滑,胡搅蛮缠的行为更是时有发生;对抗管理,顶撞刁难民警,自伤自残,要求禁闭,威胁挑衅民警,甚至给民警栽赃诬赖的问题也并非鲜见。不少罪犯寻衅滋事被多次扣分或者严管禁闭之后,今年的“好处”没有了,就破罐破摔,也有罪犯疯狂咒骂民警并且扬言出狱后进行报复,影响极其恶劣,监狱却无可奈何。(第二编分则中的诸多条款,都有类似这样的文字:“……处A年以上B年以下有期徒刑……”A和B之间有的相差7年,甚至更悬殊。监狱民警肩负刑罚执行的重任,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这等事情:两名罪犯,犯罪情节差不多,所判刑期的长短却很大。如:同是盗窃公私财物,金额相同,一个判三年,一个判十年;同是犯受贿罪,受贿10万元判刑十年,受贿千万元,判刑也是十年。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两样的犯罪情节,判决的结果不一样。为什么不一样,原因多多,比如自首……但罪犯不这么认为。判重者认为法律对自己不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警察民警审阅一份又一份后,也禁不住发出感叹:我们的法律,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弹性?较大的法律弹性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作为一名监狱民警,我认为,法律上的过大的弹性,给腐败和人治提供了通行证,给罪犯的思想改造增添了难度。 )还有1997版和针对罪犯的反改造行为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罪,该罪名设立已有13年,但是时至今日未见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使得该罪名仅存于法典当中,对狱内罪犯大量的破坏监管秩序的反管理、反改造活动无法给予及时的正当惩罚,不仅损害了监狱管理活动的规范性,还严重破坏了监狱机关的正义形象。
二、在监狱民警中提升执法管理规范化水平的对策
上述问题的根本解决,只有通过大力纠正和改进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管理中存在的失范的问题,依法治监,创新管理,不断提高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实现监狱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1、强化监狱民警队伍建设,从优待警,打牢依法管理、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
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荣辱观教育,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政治建警,加大素质育警力度,增加科技强警投入,优化基层警力的配置,改变监狱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现状,配置必要的警用器械,关心民警心理健康,建立民警心理干预机制和身体疗养康复机制,减轻其心理上压力,从优待警,振兴和铸造监狱民警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浩然正气与坚定信念。
在对罪犯进行管理活动中,民警能够视法律法规为根本,不越职权,不违法违规,一言一行有依据,一言一行不逾规,时时守法,事事合法。作为监狱民警要通过依法行使职权,严肃规范地管理罪犯,讲正气,扬正义,以法立威,树立执行法律捍卫法律的严正形象,严格约束罪犯行为,促使罪犯认罪服法;同时,加强文化和理论知识学习,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提高对刑罚的执行力,模范遵纪守法,规范管理行为,慎重、正确地行使管理职权,为罪犯树立守法榜样,通过正义威严文明的监狱民警形象感召和引导罪犯遵守监规纪律,不断提高监狱依法管理和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2、完善管理规章制度,着力提高监狱民警的规范执法管理的能力
监狱对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管理,是通过监狱民警的规范的管理活动实现的,因此通过创新,以制定、、、,以及修订、《罪犯行为规范》为突破口,健全并完善罪犯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配套、细致、完善的管理措施,增强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尽快改变监狱民警的管理活动基本靠嘴(批评教育)、可供选择的办法措施太少的尴尬局面,以解决大量短刑犯扣分,不怕严管禁闭处罚甚至对批评教育毫不在乎的问题。严格落实对罪犯学习、劳动、餐饮、娱乐、卫生、训练、休息、考评、谈话、奖惩的标准管理和全天候、全过程直接管理,明确规定从宽和从严的范围和标准,确保在罪犯管理中准确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减少和消除执法过程的随意性,保护监狱民警的执法安全。要牢牢抓住管理教育罪犯的主动权在监狱民警手中,着力提高规范管理的能力,不断拓展和强化规范管理的程度、广度和深度。
3、完善对罪犯的惩戒性法律法规,坚决打击罪犯反管理、反改造行为
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方法,完善监管法规特别是惩戒性法规,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罪犯违规处罚办法》,推进监狱管理活动法制化。比如:对混刑期罪犯怎么处置,对有劳动能力而逃避和拒绝劳动的罪犯采用什么措施和什么手段进行强制,使用警戒具的程度和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详尽周密,具体可行,以解决监狱民警日常管理中,遇到罪犯违法违纪行为无规可据、束手无策,而出现的或者“管不了就不管”,或者按自己主观想法去应对后却被认定为违法违纪的问题。鉴于狱内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活动,对抗管理反抗改造的严峻态势,而《监狱法》与《刑法》对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罪构成要件规定不一致,导致无法适用该罪名予以追究的实际,司法部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适用明确作出司法解释,同时制定《罪犯狱内违法犯罪惩处办法》,对抗拒管理,或者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多次扣分或者被多次行政处罚达到何种程度或者累计数量后,监狱通过检察机关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追究,予以明确规定,完善对罪犯的惩戒性法律法规。由此,将罪犯的日常管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纳入完整严密的惩戒法规制度网络之中,彻底解决反管理罪犯少罚、不罚、难罚的问题,确保监狱对罪犯反管理、反改造活动的严管高压重打态势,必将维护监狱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严正性。
4、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民警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监狱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依法治监、从严治警的要求,监狱纪检监察部门以查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以贯彻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司法部监狱局《关于监狱人民警察文明执法的规定》为突破点,全程监督,深度监督,把警务督察和执法监督工作引向深入。完善执法考核办法和绩效考评机制,合理确定执法“自由裁量”范围,建立健全对监狱民警管理活动全部时段和所有环节的监督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做到以制度规范权力,以监督制约权力,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杜绝随意执法、恶意执法和妥协执法,将监狱民警的全部执法管理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确保对罪犯的管理活动不逾越法规,不降低标准,不违反程序,不减少环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同政工、监管等业务部门协同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对民警诫勉谈话制度和罪犯释放前谈话制度,对监狱民警管理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随意执法,打骂体罚、失职渎职,以及使用“拐棍”形成罪犯管理等问题,及时查处、绝不宽纵,从根本上提高监狱民警的科学文明执法管理水平,实现监狱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检察院机构设置存在问题的原因
需要分清是上级局还是内设局。上设(级)局局长与下级的检察院的检察长是同级;内设局局长比检察长低两级,即使检察院最大的局,反贪污贿赂局也是由副检兼局长。
附各级检察院机构设置:
最高检:
1、办公厅2、政治部3、侦查监督厅4、公诉厅5、反贪污贿赂总局6、渎职侵权检察厅7、监所监察厅8、民事行政检察厅9、控告监察厅10、刑事申诉监察厅11、铁路运输检察厅12、职务犯罪监察厅13、法律政策研究室14、纪检组、监察局15、国际合作局16、计划财务装备局17、机关党委18、离退休干部局19、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
高检(省、市、自治区检):
: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一处6、公诉二处7、渎职侵权检察处8、监所检察处9、民事行政检察处10、控告申诉检察处11、职务犯罪预防处12、检察技术处13、法律政策研究室14、人民监督院办公室15、监察处16、司法警察总队17、计划财务装备处18、机关党委19、离退休干部处(海南):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处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处8、民事行政检察处9、控告检察处10、刑事申诉检察处11、职务犯罪预防处12、法律政策研究室13、监察处14、计划财务装备处15、检察技术处16、信息化工作办公室17、机关党委18、基层检察工作处19、检委会办公室
市级检察院:
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处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处8、民事行政检察处9、控告申诉检察处10、职务犯罪预防处11、检察技术处12、法律政策研究室13、人民监督员办公室14、纪检监察处15、司法警察支队16、行政装备处17机关党委
副省级市检(西安市为例):(一)办公室(二)政治部1.人事处2.宣传处3.教育培训处(西安市检察官培训中心)4.警务处(法警支队)5、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三)侦查监督处(四)公诉一处(五)公诉二处(六)反贪污贿赂局(副局级)(七)渎职侵权检察处(八)监所检察处(九)民事行政检察处(十)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十一)职务犯罪预防处(十二)检察技术处(西安市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十四)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十五)行政装备处(十:六)机关党办(十七)案件质量管理办公室
基层检察院:
1、办公室2、政工科3、侦查监督科4、公诉科5、反贪污贿赂局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科8、控告申诉检察科9、民事行政检察科10职务犯罪预防科11、监察室12、司法警察大队(大庆市高新区)1、政治部2、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与其合署办公)3、侦查监督科4、公诉科5、反贪污贿赂局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科8、民事行政检察科9、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10、职务犯罪预防科11、检察技术科12、法警大队13、未成年人犯罪审查科14、监察室(纪检组与其合署办公)
检察院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巡回检察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保留少量的检察官派驻监狱,更多检察官参与到巡回检察中,以“派驻+巡回”检察的形式监督刑罚执行活动。
检察院的机构设置
公检部门,指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 公安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中央政府叫公安部,在省级政府叫公安厅,在市、县级政府叫公安局。主要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检察部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区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 办公厅、政治部、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国际合作局、计划财务
检察院的机构是怎么设置的
可以,只要你是公务员身份,可以随便调动,只要你所在单位放人、用人单位要你就行,你调到国务院都可以。
检察院机构设置存在问题和不足
根据不同的职能分科室政工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办公厅、政治部、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国际合作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等内设机构
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简称最高检政治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职能机构。主要协同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党委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
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同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党委负责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 承担全国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制定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及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宣传工作以及对全国检察机关宣传工作的指导;负责对检察报刊、杂志、出版审查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规划指导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培训中心的工作;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部门领导 主任,副主任,干部部部长,宣传部部长,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办公室主任。
检察院机构设置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建议书,是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检察法律监督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检察建议时所制作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