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级保密人员配置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2. 国家二级保密人员
是的,因为二级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只有一年时间。
3. 二级保密资格标准
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国家对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一级保密资格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
4. 二级保密人员配置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三条 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保密工作。
第二章 涉密系统
第四条 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 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 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 涉密信息
第九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 销毁。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 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 传递。
第四章 涉密媒体
第十二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 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 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 不被泄露。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章 涉密场所
第十六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 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 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八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第六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 具体承办。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 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 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保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 保密技术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 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 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 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由保密部门和保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 保密部门、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二级保密单位专职保密人员配置几名
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单位主要是国防科技工业单位,比如军工企业等。
保密资格认证制度是中央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军工单位保密工作应对严峻挑战的有效手段,是军队装备建设的重要保障,是确保国家机密的必然要求。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绝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机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秘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
6. 二级 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的要求是
1、保密意识不高:主要表现在对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失密造成的危害性、泄密途径的多样性认识不到位,保密工作意识淡薄,防护意识不足。
2、防范措施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配备不足,老化设施设备更新不及时,保密技术措施不过硬,制约保密工作的有效开展。
3、专业人员缺乏:多数基层单位受人员编制限制,无法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缺乏网络系统专业管理维护人员,给计算机管理和利用带来极大不便,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存在一定隐患;对专职保密工作人员的培训少,业务素质、工作水平不高,容易造成工作疏忽、遗漏,对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7. 二级保密人员配置标准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的国家保密标准设置保密设施、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制度
申请二级保密资格,需要你们公司按照军工二级保密资格标准要求建立保密管理体系,做到档案齐备,计算机和保密要害防护到位
9. 二级专职保密人员配备
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
分别负责系统运行、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工作。三员只有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履行职责。
三员配置:并不是特指三个人,而是代表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三类岗位或角色,对应不同的职责,由相关人员担任,以相应权限的管理员账号登录设备或系统来完成各项工作。
三员职责分工:系统管理员主要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包括网络设备、安全保密新产品、服务器和用户终端、操作系统、数据库、涉密业务应用系统的安装、配置、升级、维护、运行管理,网络和系统的用户增加或删除,网络和系统的数据备份、运行日志审查和运行情况监控、应急条件下的安全恢复等。
安全保密管理员主要负责系统日常安全保密管理,包括网络和系统用户权限的授予与撤销,用户操作行为的安全审计,安全保密设备管理,系统安全事件的审计、分析、处理,应急条件下的安全恢复等。
安全审计员主要负责对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的操作行为进行审计分析和监督检查,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
三员还应承担保密和信息化部门赋予的其他工作。比如,管理设备台账,组织设备维修,定期对涉密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配合、保密检查等工作。
10. 二级保密资格专职保密人员
保密室的建设是分等级的
1、根据保密资格的等级分为:一级保密室、二级保密室、三级保密室
2、不同等级保密室的适用范围:
一级保密室:适用于保密一级,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二级保密室:适用于保密二级,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三级保密室:适用于保密三级,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11. 二级保密人员配置规定
属于涉密的业务部门需要配置保密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