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后悔,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12月15日,在法庭上谈起自己非法捕捉45只蟾蜍(俗称癞蛤蟆)的行为,郑某某后悔不已,他说,自己原本是打算抓一些给朋友做药用,不曾想却因此受到刑罚惩处。当天,经龙马潭区法院审理一审认定其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镇塘坡村采取“夜间照明”捕捉的方式,于禁猎区、禁猎期非法捕捉蟾蜍45只。经鉴定,被告人捕捉的蟾蜍均为中华蟾蜍,涉案动物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郑某某在非法狩猎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龙马潭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捕捉的45只蟾蜍已经公安机关查获并放生。四川省每年3至7月为全省禁猎期。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夜间照明方式捕捉中华蟾蜍4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诚恳,且所捕捉的45只蟾蜍已放生,法院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最终,龙马潭区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
龙马潭区法院法官严婷介绍,实际上,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像常见的麻雀、壁虎、青蛙、蛇类等都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对于“三有”保护动物,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这些野生动物,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惩罚不是目的,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的判处,都是一次宣传教育。环境资源保护从来就不是虚无的口号,保护生态需要大家提高认识,行动起来,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