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
根据《通知》,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公告》明确了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即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一)企业年金个税扣除方法变化,个人税负降低。
原来规定:《通知》在计算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个人当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情形,企业缴费部分均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新规定:自2011年1月30日《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实行了减税照顾,即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方法更为合理。
原规定:《通知》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现规定:《公告》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年度中间入职或者企业在年度中间实行年金计划,则当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应为实行年金计划后的月平均工资。比如说,某企业7月份起为职工缴纳年金,则该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7月份至12月份的企业缴纳年金的基数之和(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除以6个月,来确定他的月平均工资,再找适用税率来计算年金应纳个税额。
而不是此前的无论是否满12个月均按全年计算平均工资。 (三)进一步明确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补税规定。
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2.关于工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008年3月1日起费用扣除标准调高为2000元/月。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法(元)1 不超过500元的 5 0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3.请教金蝶K3的个人所得税初始化设置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计算方法: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4.请教一个个人所得税的设置问题
"其他应收款--个人所得税"是在应该扣而没有扣的情况下挂的,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不管有没有代扣,在发工资的时候有税都应该记入该科目
比如张三应发工资为3000元,实发3000元
则会计分录为:
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 3000
贷:应付工资 3000
发工资
借:应付工资 3000
贷:现金 3000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张三 75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75
如果是在工资里已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则不存在挂其他应收款了,实发工资就是3000-75=2925元
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 3000
贷:应付工资 2925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75
5.2019年个税3月进公司累计怎么算
本期应预扣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申报时填制《个人所得税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表》。将各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送去单位发放时代扣代缴的个税额后,为自行申报补缴个税款。
扩展资料:
申报个人所得税注意事项:
当企业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较大时,将适用较高的税率,企业在扣缴时,可能会将收入拆分以适用较低的税率。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中,职工薪酬可做税前扣除,企业可能存在虚造员工名册、假发工资的行为。
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当企业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较大时,将适用较高的税率。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纳税人在相同所得期间内,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纳税,在取得所得后,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