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税收通用票据查询系统
一、票据样式
单联式《通用票据》包括单联滚筒和单联卷式两种样式,统一套印“厦门市非税收入征收专用章”,不再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或代收金融机构印章。单联滚筒用于执收单位、代收金融机构柜面打印出票,单联卷式用于自助打票机打印出票。
二、票据使用对象
纳入非税系统管理的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及各代收金融机构。
三、票据启用时间
非税系统拟于2012年10月10日正式上线,单联式《通用票据》同时启用。
四、票据打印渠道
由缴款人根据不同的缴款模式,选取对应的票据打印渠道,具体如下:
(一)集中汇缴模式。非税收入采取现场收款后集中汇缴财政的,由执收单位业务人员收款后,直接在非税系统中打印单联式《通用票据》给缴款人。
(二)金融机构代收模式
1、金融机构柜面缴款方式。通过代收金融机构缴款的非税收入,由金融机构柜面操作人员收款后,根据执收单位开具的《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右上角的“银行缴款码”及非税系统返回的“已缴款校验码”打印单联式《通用票据》给缴款人。
2、自助缴款方式。通过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等渠道自助缴款的缴款人,可凭“银行缴款码”及“已缴款校验码”在自助打票机或由执收单位或代收金融机构柜面打印单联式《通用票据》给缴款人。
五、执收单位职责及相关事项
(一)各执收执罚项目的征收主体不变,执收单位对各自的执收执罚项目、标准承担解释的义务,并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二)各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登记收入台账,并做好收入对账工作。
(三)执收单位应对缴款人做好缴款方式及票据打印等相关业务办理的指引工作。
(四)各执收单位应在纳入非税收入综合管理系统之日起使用单联式《通用票据》,对单位领用的旧版《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应停止使用,并在1个月内做好清理、核销工作。
(五)各执收单位须按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单联式《通用票据》管理工作。
六、代收金融机构职责及相关事项
(一)各代收金融机构应做好过渡期间非税系统与原代收业务系统之间的业务衔接。
如果缴款人持的是新版的《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金融机构柜台办理收缴业务,则柜台操作人员进入非税收缴平台进行收缴操作,缴款成功后打印单联式《通用票据》。
如果缴款人持的是旧版的《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金融机构柜台办理收缴业务,仍按原金融机构代收制的操作流程受理。
(二)请各代收金融机构做好柜面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各代收金融机构须把单联式《通用票据》作为重要凭证进行管控,并按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