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幼儿园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
这个这要看所在幼儿园,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如果是公立幼儿园,其单位性质就该填事业单位。现在很多幼儿园还要分,在职人员和在聘人员,他们的待遇都是不一样的,在聘人员必须经过公开招聘,还要单位有名额的情况下,才能转成在职人员。
2. 幼儿园组织机构设置依据
幼儿园执照办理流程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证等等一系列办幼儿园的证件齐全。
2。寻找一个足够大的室内场所加上大的室外空间。如果你要招收60名幼儿,请保证室内总面积达150平方米,室外面积200平方米。
如果刚开始只是招收一小部分的话,室内面积不改,室外面积也要150平方米为好。
3。桌椅、玩具、餐具、水杯、大型床铺、书本、黑板及文具一应俱全。
4。良好素质的幼师,干净的厨师,是非常关键的。同时最好离医院比较近,并且安装两部或以上电话,以便随意联系家长处理紧急情况。
5。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并向家长展示你的幼儿园优势。
一、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大渡口区教委。
申报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①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三)考察: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四)发证: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和《XX市幼儿园等级证》。
3. 幼儿园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方案
3个班
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号条例,幼儿园是为三岁以上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他们的班级通常分为3-4岁的小班,4-5岁的中班,5-6岁的大班。3岁以下的孩子可以选择托儿所教育。不建议提前申请入学。目前公立幼儿园基本要求孩子入园年龄在3岁以上。私立幼儿园大多不要求年龄,有的可能要求孩子2岁半以下。所以一般来说,宝宝3-4岁上幼儿园最合适。
4. 幼儿园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班级组织是由不同个体组成的群体,它反映正式组织层面与个人属性层面的需求,在结构上存在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
班级组织是由学生组成的正式组织,旨在实现班级组织的公共目标。这是一种制度化的人际关系。每个班级组织都有工作目标,都要建立根据班级分工的组织机构。
5. 幼儿园组织机构设置应注意的要点
申办幼儿园是属于社会组织中的其中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在,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质监局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证三证合一,如果登记举办幼儿园,只需在民政局申请并获得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可以。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6. 幼儿园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办法
进一步扩大,只适用于举办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不适用于规模较小的幼儿园或办学形式灵活的其他类型的学前教育机构,分别制定了幼儿园、微小幼儿园的具体标准,在保障建筑物质量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举办占地较少、规模较小的学前教育机构。
新标准规定,幼儿园园舍建筑应当相对独立,有室外活动场地、围墙及独立出入口
7. 幼儿园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幼儿园,原称勘儿园,是几百年前从普鲁士引进的体制。旧称蒙养园、幼稚园,为一种学前教育机构。我们这有的地方称幼稚园,保育院,托儿所,学前班,托儿园,宝贝托管所,午托班,午托部,托管园,全托班,全托园,婴幼儿托管园,婴幼儿幼儿园,学前教育专业机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宝贝早教班,宝贝早教园,儿童早教园,学前教育园,学前班,学前教育机构园,早教托管所等。
8. 幼儿园机构人员的设置
幼儿园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物质环境为幼儿提供学习、生活、娱乐等各种场所的设施、材料,它是满足幼儿的各种活动需求,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的最基本的保障。建立符合幼儿身心成长特点以及具有幼儿园教育特色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精神环境是指符合幼儿的审美情趣,令其身心轻松愉快的亲切温馨的气氛。近年来,随着幼儿教育的不断发展以及人类教育学、心理学、生态学、人类学、生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幼儿园环境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如果不重视幼儿园的环境建设,就会影响幼儿各方面能力的发展。因此,幼儿园应该就幼儿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对环境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地创设,使之更加符合幼儿身心成长的特点,有利于幼儿的知识建构和生活经验的获取,有助于培养幼儿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
幼儿园环境对幼儿发展的作用
作为专门性的幼儿教育机构,幼儿园通过各种途径对幼儿身心发展产生影响,特别是其特定的环境设置,必然对幼儿的身心发展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作用。
在幼儿园教育活动中,环境作为一种“隐性课程”,在开发幼儿智力、促进幼儿良好个性发展方面,越来越引起广大儿童教育工作者的重视。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应通过环境的创设和利用,有效地促进幼儿的发展。”幼儿园环境是儿童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在早期教育日益发展的今天,幼儿的生存质量得到普遍关注,幼儿园环境创设是改善幼儿生存环境、提高幼儿生存质量、创造环境将成为幼儿园教育的基本内容。
所谓幼儿园环境,是指幼儿园内幼儿身心发展所必须具备的一切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总和。它是由幼儿园的全体工作人员、幼儿、各种物质器材、人事环境以及各种信息要素,通过一定的文化习俗、教育观念所组织、综合的一种动态的、教育的空间范围和场所。这种空间范围,既是物质的,又是精神的;既要具有保育性质,又具有教育性质;既是开放的,又是相对封闭的。它不仅受到特定的地理环境、空间方位的影响,又受到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氛围的影响。
(一)幼儿园环境的分类
幼儿园是幼儿长期生活、游戏和学习的场所。在幼儿园幼儿的身心发展不仅有赖于系统的数学,更受到周围环境潜移默化的熏陶和影响。这种熏陶和影响既可能是积极的、有益的,也可能是消极的、有害的。由此可见,为幼儿创设良好的、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幼儿园环境从其存在形式来分,可以分为室内环境和室外环境。其中室内环境包括教室、走廊、活动室等;室外环境包括操场、园门、门厅等。从其组成性质来分,幼儿园环境可以分为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幼儿园物质环境主要包括生活设施、教玩具材料设备等有形的物质。幼儿园精神环境主要包括集体氛围、活动气氛、心理因素构成的一个复杂的环境系统,它与幼儿园的物质环境共同构成了幼儿园环境的整体。尽管与物质环境相比,精神环境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的环境,但它对身处幼儿园的老师和幼儿的心理活动与社会行为,乃至这个幼儿园的教育活动,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巨大的潜在的影响力。
因此,幼儿园环境既包括人的因素,又包括物的因素;既包括幼儿园内部的小环境,又包括与幼儿园教育相关的园外的家庭、社会、自然的大环境。
(二)幼儿园环境的教育作用
幼儿园环境如同教师一般,对幼儿的认知具有激发性,使幼儿处于积极的探究状态,在各种尝试中使用材料、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获得对世界的认识;幼儿园环境也是幼儿与幼儿之间、幼儿与成人之间、幼儿与物体之间互动的关键性因素,对幼儿的社会性的发展具有潜在的深刻的影响。
1.促进幼儿认知的发展
根据行为主义心理学家华生的观点,人的行为就是“刺激——反应联结,通过刺激可以预测反应,通过反应可以预测刺激”。幼儿的认知是在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的。幼儿园环境作为幼儿发展的一种刺激条件,可以有目的地塑造幼儿的某些行为习惯。一旦幼儿园环境创设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就可以影响或促进幼儿特定方面的发展。例如,在区角活动中,教师通过地板上的小脚印提示该区角的活动人数,这种地面的创设就是对幼儿行为的预期,即暗示进入该区角人数与小脚印数相一致。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环境就能替代教师的指导语,成为行为习惯的提示。
根据幼儿学习兴趣、内容,可以将学习内容或成果展示在幼儿园的走廊、教室内,或是在环境中创设问题情境等,通过环境来激发幼儿的兴趣,呈现学习内容,延伸学习活动,从而发挥其介入功能。
例如,在开展“我们的动物朋友”的主题活动中,孩子们把自己和家长一起搜集来的有关动物的图片、模型等分门别类整理后,展示在教室的四周,让人仿佛置身于动物世界之中,从而激发了幼儿自主探索的欲望。此外,孩子们用各种材料,如小石子、砖块、贝壳、木块等,在户外场地上铺设了形态各异的小路,孩子们通过用脚踩、用手摸来感知光滑、粗糙、宽窄、长短等,在与周围环境、材料的相互作用中有效地引发了幼儿自主活动的愿望,从而激发他们学习和探究的兴趣与愿望。
2.促进幼儿社会性的发展
所谓儿童社会化,是儿童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逐渐独立地掌握社会规范、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妥善自治,从而客观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心理发展过程。幼儿社会性的发展是一定的环境中实现的。
幼儿与幼儿、幼儿与教师、幼儿与物体之间的交流少不了环境的支持与介入。幼儿园环境的诸多方面,如环境布置的内容及其营造的氛围、活动
幼儿园环境创设
既然我们意识到环境在幼儿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那么首先要明白孩子需要什么样的环境。幼儿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对环境的选择有着自己的标准,幼儿教育的实践也表明,幼儿并不对周围所有的环境都表现出兴趣,而是对环境的选择有明显的倾向性。他们所喜爱的环境是:熟悉的、富有新意的、引发活动欲望的、具有自然色彩的环境。创设环境必须考虑幼儿的年龄特点,创设具有安全性、启发性、参与性、可变性的环境。
1、创设环境要考虑教育目标体系和幼儿实际情况
教育目标体系指导着幼儿园的整个教育过程,幼儿园的每项工作都要围绕着教育目标,为教育目标体系服务,创设教育环境促进幼儿成长,对幼儿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它和其他的教育工作一样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和计划性。教师在创设布置教育环境时,首先要明确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是什么,目标体系的内容有哪些,根据目标需要设计哪些活动,然后考虑如何把这些目标的需要、活动的内容,通过环境的设计和布置体现出来,只有这样,所创设的环境才能体现针对性。
(1)熟悉的环境
幼儿在其成长过程中,常常会对不熟悉的环境,如不熟悉的人或不熟悉的地方产生害怕感,一般情况下,幼儿喜爱熟悉的环境,熟悉的环境利于帮助幼儿克服害怕感,当一个陌生人出现时,如果有熟悉人在身边,幼儿就不会害怕,因此,在幼儿园的环境创设中,应尽量为幼儿提供熟悉的,并与幼儿生活体验相符合的环境,使幼儿对周围的环境消除陌生感,并喜欢投入这样的环境。
(2)富有新意的环境
幼儿对富有新意的环境总是表现出特别敏感而有兴趣,他们对一个个富有新意的事物,都想看看、听听、摸模、碰碰、问问,这时他们的思维活动与探索精神也处于最佳状态,如果教师能抓住时机,对幼儿进行启发、诱导,幼儿就能主动地,不断地获得信息。富有新意的环境能吸引幼儿,提高幼儿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如果让幼儿始终处于单调、枯燥的环境中。他们就会对周围环境失去兴趣,所以,我们在创设富有新意的环境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幼儿进行充分教育,其次是要创设独特而富有情趣的环境并堤供生动的活动形式,如,幼儿的劳动热情很高,热衷于模仿成人的各种劳动,但由于他们年纪小、体力小,知识经验少,不可能真的像成人那样地劳动。所以我们为幼儿设立“劳动操作室”、“小小种植园”、“娃娃生活角”等,就可以让他们在这新奇的环境中,把生活中难以实现的愿望,通过特定的情景去实践或者再现。这样的教育既能使幼儿获得大量的信息,又能调动幼儿参与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引发活动欲望的动态环境
幼儿几乎对任何动态的环境都感兴趣,而他们自己也正是构成动态环境的最活跃的因素。只要有精力,他们几乎每天都把大量的体力和精力用在活动中。如攀登栏木、爬草坡、踢球、来回奔跑等等,幼儿总是喜欢通过自身的运动去了解和参与环境。
正因为幼儿自己是不断地运动的,所以他们必然对动态的事物、动态的环境感兴趣,如他们看到一只在奔跑的猫,立即会集中注意力;他们看奔驰的火车远比图书本的火车更感兴趣。这就要求在幼儿园环境创设中,必须为幼儿提供充分的活动机会活动,去操作,有机会去接触变化的事物,观察事物之间的联系及变化过程,因此,为幼儿提供动态的教育情景、教具、材料就显得十分重要。
(4)具有自然色彩的环境
年龄越小的幼儿,越是喜爱具有自然色彩的环境,比如树林、花园、草地、动物园等等。因此,在幼儿园的环境创设中。要特别注意挖掘幼儿园现有的潜力,充分利用空闲的角落与场地,利用自然界所堤供的沙、石,水,泥、动植物等,设立水坑,沙坑、泥坑、饲养角、植物角等,让幼儿在自然环境中,利用自然的材料进行活动,在这种环境中,幼儿的学习态度往往显得十分认真,其学习效果也往往能进入最佳状态。幼儿园还应充分利用园内外的自然环境组织教育活动,如按季节变化,及时组织幼儿参观、郊游、种植等。还可放映一些动植物生长变化的科教片等,以满足幼儿的需要。
9. 幼儿园工作机构设置
幼儿园属于教育局管辖。 教育局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实施。
(三)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四)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10. 幼儿园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2〕6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等13部门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 幼儿园的举办
第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
第九条 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的幼儿园应当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
3.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
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和发展规划。
5.房舍的房产证。租用园舍的,应当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
7.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
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省”字样的,须经省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名称中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
第十三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承办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的,应当与教育部门签订委托办园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各类幼儿园的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有独立的园舍,并独立开展保育和教育工作。
中外合作办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要求,由省教育部门审批。
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
第十五条 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价格主管、财政、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幼儿园办理完毕上述各项手续后方可招生。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复核审验和动态管理制度。审批机关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审验项目由审批机关确定,审验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不得擅自搬迁。如确需变更,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幼儿园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须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教职工及幼儿分流安置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停办。
第二章 保育和教育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二十条 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幼儿园的班额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有条件的可设小托班,班额一般为20人。农村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二十一条 幼儿入园时,幼儿园需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督促未完成接种程序的幼儿及时查漏补种相关疫苗。未按规定完成预防接种程序的幼儿不宜入园。幼儿入园前应当到妇幼保健机构等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入园。
除入园体检外,幼儿入园时禁止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引导幼儿身心科学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引导者、支持者、合作者。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两餐之间的间隔一般为3.5小时;一日活动中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育教育评价体系。
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设计。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教研活动。针对幼儿的教育实验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实验,不得随意悬挂各种教育实验和研究基地的牌匾。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不得要求幼儿统一购买任何教材和幼儿读物。
第三章 行政事务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并向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用,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当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聘用手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师的科研、教研提供条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保育和教育工作正常运转。幼儿园的举办者或承办者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维护保养、设备更新。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财政、教育等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组织幼儿活动牟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独立核算,收费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开账目。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添置玩教具和图书。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向幼儿园捐赠财物。
幼儿园接受捐赠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开展家长开放日活动等形式,指导家长科学育儿。
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应当积极探索、创造条件,逐步开展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及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安全与卫生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园舍、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生命安全。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
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
(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11. 幼儿园管理机构设置
我国学前教育包括幼儿园和学前班,幼儿园主要是指招收三周岁以上(含三周岁)学龄前儿童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单位,学前班是指对不能满足学龄前幼儿三年入园的地区,组织学龄前儿童进行学前一年教育的组织形式。按照学校类别,幼儿园、学前班可分为教育部门办、集体办、民办、其他部门办四类。我国学前教育包括幼儿园和学前班,幼儿园主要是指招收三周岁以上(含三周岁)学龄前儿童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单位,学前班是指对不能满足学龄前幼儿三年入园的地区,组织学龄前儿童进行学前一年教育的组织形式。按照学校类别,幼儿园、学前班可分为教育部门办、集体办、民办、其他部门办四类。
其中,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大中小学举办的幼儿园(附属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等);民办幼儿园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公民个人、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等);集体办幼儿园指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农村乡(镇)、村民委员会利用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校舍、师资、经费等),或辅以财政专项补贴所举办的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等)。其中,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大中小学举办的幼儿园(附属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等);民办幼儿园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公民个人、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等);集体办幼儿园指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农村乡(镇)、村民委员会利用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校舍、师资、经费等),或辅以财政专项补贴所举办的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