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是有这样的一群人,在病情严重或无法及时救治面临死亡的情况下,可能会选择捐献自己身体功能正常的器官,希望能够挽救更多的人。捐献器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需到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2、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3、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2)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3)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4)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4、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5、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6、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捐献器官无论是遗体捐赠器官还是普通的器官捐赠,均要是捐赠人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不得强制他人捐献器官或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威逼他人捐献器官。有甲级和乙级传染病的人不得捐献器官。